法律解读

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www.njsfss.com 作者:
时间:2019-11-11 10:34:18
南京市司法局文件
宁司〔2017〕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 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从公布之日起,《南京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司通【2014】54号)废止。
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2日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及《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管理处)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诚信建设的内容、考核等级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情况、机构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情况,以及工作业绩、投诉、奖励、处罚等方面;所属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信息来源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由市局管理处负责日常记录,其内容主要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鉴定机构提供;
(二)委托方提供;
(三)投诉或信访;
(四)市局管理处的检查;
(五)媒体和社会监督;
(六)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提供;
(七)其它合法渠道。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考核等级
考核分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年度考核
市局管理处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进行,市司法鉴定协会给予密切配合。各机构诚信等级考核自评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管理处。
第三章 诚信建设等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凡有违反规定实施扣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奖励情况作为附加分。
第十条 继续教育(15分)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参训率100%的得10分;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批准免修年度继续教育的不扣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扣2分/人次;
(二)弄虚作假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扣10分/人次。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一)接受委托人或与鉴定事项(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以及谋取其他私利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故损坏或遗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检材的;
(四)未遵守回避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相关处罚的。
第十二条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分)
(一) 鉴定适用技术标准不当的,扣5分/次;
(二)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次;
(三) 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次;
(四) 违反规定收取鉴定费用的,扣2分/次;
(五)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节轻微的,扣2
分/次;
以上项目扣满20分为止。
第十三条 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一)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以司法鉴
定人名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15分)
(一) 在规定时限内不申请认证认可或缺项申请的,不得分;
(二) 能力验证应该申报未申报或不通过的,每项次扣5分;
(三) 机构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的不得分;
(四) 机构年度鉴定案件总数不满5件的不得分;
(五) 负面新闻被媒体公开报道或曝光经查实的,不得分;
(六) 鉴定意见书出现责任错误,情节轻微的,一件扣5分;
(七) 未按规定时间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一件扣5分;
(八)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市局或协会交办事项的,一次扣2
分;
以上项目扣满15分为止。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15分)
(一)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的,扣15分;
(二)发生有效投诉的,每件扣5分;
(三)不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每件扣5分;
(四)投诉查处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的,每件扣2分;
以上项目扣满15分为止。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10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省级(含)以上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10分,个人奖每人次加5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市级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8分,个人奖每人次加3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市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5分,个人奖每人次加2分;
(四)所属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部简报》、《中国司法》、《中国司法鉴定》和《法医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文章,一篇加2分;录入司法部、省厅优秀案例汇编或参加省级(含)以上研讨会交流的论文、案例,每篇加1分;
(五)参预制定司法鉴定相关行业标准的,加10分;
(六)其他经论证可以加分的事项;
以上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质证的;
(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五)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调查,或者在调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南京市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市局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进行复查监督。
第二十条 市局视情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年度考核等级在“南京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取消其参加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和行业协会对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上报省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
(基本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考核情况
( 年度)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及《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管理处)具体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诚信建设内容、考核等级
第五条 诚信建设内容包括参加继续教育、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工作业绩、投诉情况、奖励、处罚等方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基本情况,由鉴定人填写,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年度诚信记录
(一)鉴定人诚信建设由机构负责日常记录;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鉴定人本人的提供;鉴定机构的提供;被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等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提供;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提供;其它合法的来源;
(三)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并有相关证据。
第八条 诚信考核等级
诚信考核分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
市局管理处对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进行,协会给予密切配合。各机构对所属鉴定人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管理处。
第三章 诚信等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凡有违反规定实施扣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奖励情况作为附加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15分)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分;
(二)弄虚作假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不得分;
(三)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少1学时扣2分。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分)
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得分:
(一)接受委托人或与鉴定事项(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以及谋取其他私利的;
(二)无故损坏或遗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遵守回避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违反机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30分)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的,扣15分;
(二)鉴定实时记录不能客观反映鉴定检验过程的,扣5分;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施2人(含)以上共同鉴定的,扣10分;
(四)不按规定完成卷宗材料归档的,扣5分;
(五)适用鉴定标准不当的,扣10分;
(六)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扣10至20分。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20分)
(一) 参加能力验证不通过的,扣10分;
(二) 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责任错误的,扣5分;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机构鉴定任务的,扣10分。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15分)
(一) 发生有效投诉的,扣5分/件;
(二) 不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扣3分/件;
(三) 投诉查处过程中,发现有暇龇的,扣2分/件;
(四) 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的,扣15分。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10分)
(一) 获省(部)级奖励者,一次加10分;
(二) 获南京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奖励者,一次加8分;
(三)获市司法局或行业协会奖励者,一次加5分。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的;
(三)故意滥用鉴定权、做虚假鉴定的;
(四)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五)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私自收案、收取鉴定费用的;
(七)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市局委托,对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局视情对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年度诚信考核等级结果在“南京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司法鉴定人,取消当年参加行政部门和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局对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上报省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
(基本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考核情况
( 年度)
抄送:省司法厅,局领导,局法规处,市司法鉴定协会。
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印发
宁司〔2017〕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 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从公布之日起,《南京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宁司通【2014】54号)废止。
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2日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及《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管理处)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诚信建设的内容、考核等级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情况、机构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情况,以及工作业绩、投诉、奖励、处罚等方面;所属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信息来源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情况由市局管理处负责日常记录,其内容主要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鉴定机构提供;
(二)委托方提供;
(三)投诉或信访;
(四)市局管理处的检查;
(五)媒体和社会监督;
(六)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提供;
(七)其它合法渠道。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考核等级
考核分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年度考核
市局管理处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进行,市司法鉴定协会给予密切配合。各机构诚信等级考核自评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管理处。
第三章 诚信建设等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凡有违反规定实施扣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奖励情况作为附加分。
第十条 继续教育(15分)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市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参训率100%的得10分;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批准免修年度继续教育的不扣分。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扣2分/人次;
(二)弄虚作假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扣10分/人次。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一)接受委托人或与鉴定事项(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以及谋取其他私利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故损坏或遗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检材的;
(四)未遵守回避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相关处罚的。
第十二条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分)
(一) 鉴定适用技术标准不当的,扣5分/次;
(二)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次;
(三) 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次;
(四) 违反规定收取鉴定费用的,扣2分/次;
(五) 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节轻微的,扣2
分/次;
以上项目扣满20分为止。
第十三条 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一)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 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 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以司法鉴
定人名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15分)
(一) 在规定时限内不申请认证认可或缺项申请的,不得分;
(二) 能力验证应该申报未申报或不通过的,每项次扣5分;
(三) 机构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的不得分;
(四) 机构年度鉴定案件总数不满5件的不得分;
(五) 负面新闻被媒体公开报道或曝光经查实的,不得分;
(六) 鉴定意见书出现责任错误,情节轻微的,一件扣5分;
(七) 未按规定时间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一件扣5分;
(八)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市局或协会交办事项的,一次扣2
分;
以上项目扣满15分为止。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15分)
(一)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的,扣15分;
(二)发生有效投诉的,每件扣5分;
(三)不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每件扣5分;
(四)投诉查处过程中,发现有瑕疵的,每件扣2分;
以上项目扣满15分为止。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10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省级(含)以上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10分,个人奖每人次加5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得市级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8分,个人奖每人次加3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获市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表彰的,集体奖每次加5分,个人奖每人次加2分;
(四)所属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部简报》、《中国司法》、《中国司法鉴定》和《法医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文章,一篇加2分;录入司法部、省厅优秀案例汇编或参加省级(含)以上研讨会交流的论文、案例,每篇加1分;
(五)参预制定司法鉴定相关行业标准的,加10分;
(六)其他经论证可以加分的事项;
以上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质证的;
(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五)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调查,或者在调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考核结果纳入南京市市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市局委托,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等级进行复查监督。
第二十条 市局视情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年度考核等级在“南京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取消其参加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和行业协会对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上报省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
(基本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机构负责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司法鉴定 许证号 |
首次核准时间 | ||||
司法鉴定许证有效时间 | 司法鉴定人数 | ||||
业务范围 | |||||
办公地址 | 邮 编 | ||||
办公电话 | 传 真 | ||||
受表彰情况 | 受表彰名称 | 受表彰时间 | 授予单位 | ||
不良记录 | 主要事由 | 处理结果 | 处理部门 | ||
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考核情况
( 年度)
机构名称 | 得分 | |
继续教育 (15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0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工作业绩 (15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投诉情况 (15分) |
(时间、投诉原因、文书编号、处理结果、所扣分数) | |
奖励加分 (10分) |
(时间、奖项、加分) | |
一票否决及行政处罚情况 | (时间、处罚内容、所扣分数) | |
年度考核情况 | 自评总成绩: 自评等级: 最终评定成绩: 确定等级: (机构母体印章) (机构印章) (市局管理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人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及《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及行业系统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管理处)具体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诚信建设内容、考核等级
第五条 诚信建设内容包括参加继续教育、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工作业绩、投诉情况、奖励、处罚等方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
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基本情况,由鉴定人填写,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年度诚信记录
(一)鉴定人诚信建设由机构负责日常记录;
(二)信用信息的来源:鉴定人本人的提供;鉴定机构的提供;被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等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提供;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提供;其它合法的来源;
(三)信用信息必须真实,并有相关证据。
第八条 诚信考核等级
诚信考核分四个等级,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
市局管理处对司法鉴定人的诚信等级实行年度考核制,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进行,协会给予密切配合。各机构对所属鉴定人诚信等级考核评定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管理处。
第三章 诚信等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凡有违反规定实施扣分或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奖励情况作为附加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15分)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不得分;
(二)弄虚作假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不得分;
(三)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少1学时扣2分。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分)
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得分:
(一)接受委托人或与鉴定事项(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以及谋取其他私利的;
(二)无故损坏或遗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遵守回避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
(六)违反机构规定的。
第十三条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30分)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的,扣15分;
(二)鉴定实时记录不能客观反映鉴定检验过程的,扣5分;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施2人(含)以上共同鉴定的,扣10分;
(四)不按规定完成卷宗材料归档的,扣5分;
(五)适用鉴定标准不当的,扣10分;
(六)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扣10至20分。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20分)
(一) 参加能力验证不通过的,扣10分;
(二) 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责任错误的,扣5分;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机构鉴定任务的,扣10分。
第十五条 投诉情况(15分)
(一) 发生有效投诉的,扣5分/件;
(二) 不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扣3分/件;
(三) 投诉查处过程中,发现有暇龇的,扣2分/件;
(四) 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的,扣15分。
第十六条 奖励加分(10分)
(一) 获省(部)级奖励者,一次加10分;
(二) 获南京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奖励者,一次加8分;
(三)获市司法局或行业协会奖励者,一次加5分。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质证的;
(三)故意滥用鉴定权、做虚假鉴定的;
(四)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五)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私自收案、收取鉴定费用的;
(七)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市局委托,对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局视情对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年度诚信考核等级结果在“南京司法行政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的司法鉴定人,取消当年参加行政部门和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局对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上报省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
(基本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籍贯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职称 | 执业证号 | ||||||||||
执业单位 | |||||||||||||
执业类别 | 手机号码 | ||||||||||||
学历情况(中专以上学历) | 学 校 | 专业 | 学制 | 学历 | 学位 | 毕(肆、结)业年月 | 备注 | ||||||
工 作 简 历 | 时间 | 单 位 | 职务 | 从事的主要 专业技术工作 |
备注 | ||||||||
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名称 | 授奖部门 | 获奖时间 | ||||||||||
处罚情况 | (时间、处罚内容) | ||||||||||||
南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考核情况
( 年度)
姓名 | 执业单位 | 得分 | ||
继续教育 (15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0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0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工作业绩 (20分) |
(时间、扣分原因、所扣分数) | |||
投诉情况 (15分) |
(时间、投诉原因、文书编号、处理结果、所扣分数) | |||
奖励情况 (10分) |
(时间、奖项、加分) | |||
一票否决和处罚情况 | (时间、处罚内容、所扣分数) | |||
年度考核情况 | 自评总成绩: 自评等级: 最终评定成绩: 确定等级: (母体机构印章)(司法鉴定机构印章) (市局管理处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抄送:省司法厅,局领导,局法规处,市司法鉴定协会。
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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