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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13913958031(人体的伤残等级、损伤程度、视觉及听觉功能评定、

医疗损害鉴定等)

法医病理鉴定:18511401821(死亡原因鉴定、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医疗损害鉴定等)

医疗损害鉴定:15255041072(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诊疗行为过错、

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13770937701(颅脑损伤后精神状态鉴定、伤残等级等精神损伤类鉴定等)

文书鉴定室:13770598106(笔迹、印章真伪、文件形成时间、变(伪)造文书、

朱墨时序鉴定等)

法医物证鉴定:18512523979(亲子鉴定、个体识别、变异基因检测等)

法医毒物鉴定:17312278991(常用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毒品鉴定等)

痕迹鉴定:15150561313(指纹鉴定、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辆痕迹、车辆速度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15151885628(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一性或同类性进行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13951926803(电子数据固定、提取、恢复、数据分析、信息系统或

软件的分析与鉴定等)

心理测试鉴定:13951678177(多导心理生理测试(测谎)、心理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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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  公正性声明。本中心为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质量方针,坚持中立地位,鉴定工作的开展不受行政、经济和其他干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如发现本中心执业鉴定人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欢迎向主管部门举报。
 
2、  鉴定由委托人自愿申请,被鉴定人均自愿接受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有效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材料获取方式的合法性负责。因委托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检材采集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等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  被鉴定人近年内如有骨髓、器官移植、放化疗以及近期大量输血等情况,委托人必须提前声明;被鉴定父母与被怀疑父母存在近亲血缘关系的,委托人必须书面声明,并与我中心协商鉴定方法和费用。因上述情况未告知而导致的错鉴等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  隐私保护。我中心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个人信息及鉴定结果严格保密。做到“谁委托,告知谁”,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5、  关于鉴定的准确率。根据国际惯例,当鉴定结果的可靠性达到99.99%及以上时,计算累积亲权指数(CPI值)高于他人1万倍时,即可认定存在亲子关系,但仍有万分之一的理论误差。当三个及以上基因位点不一致,即可排除亲子关系。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可能引发的的家庭、社会、法律等后果,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  作为证据的采纳。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鉴定结论是我中心执业鉴定人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我中心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